涉选举舞弊 区诺轩及歌手黄耀明被落案起诉

时间:2021-08-02 13:40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涉选举舞弊 区诺轩及歌手黄耀明被落案起诉

香港歌手黄耀明及立法会前议员区诺轩今天(2日)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控告二人涉嫌在2018年立法会补选中作出舞弊行为。据悉,黄耀明今早已获保释。

香港媒体今早引述消息称,黄耀明被廉政公署拘捕,疑涉2018年立法会补选,被指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廉政公署在网站发文证实,早前接获投诉指称有人涉嫌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而展开调查,在征询律政司法律意见后落案起诉区诺轩及黄耀明。两人同被控一项在选举中向他人提供娱乐的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二人将于本周四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控罪指区诺轩和黄耀明涉嫌2018年3月3日在2018年立法会补选香港岛地方选区中作出舞弊行为,即为另一人提供娱乐以诱使对方在该选举中投票予区诺轩,有关娱乐为歌唱表演。

廉署表示,自2018年2月底起,区诺轩在其社交平台专页发布多则贴文,宣布他将在同年3月3日傍晚在中环爱丁堡广场举办两小时集会。集会前数小时,区诺轩在社交平台专页再次发文宣布黄耀明将在集会上表演。集会期间黄耀明在台上演唱两首歌,并在表演尾声呼吁出席集会的人士在选举中投票给区诺轩。

廉署调查发现,区诺轩的社交平台专页在2018年3月4日分享了一段该集会的录像短片,当中包括黄耀明的表演及他向出席集会人士作出的呼吁。区诺轩把有关录像短片及该则宣布黄耀明会在集会上表演的贴文申报为选举广告。

廉署指出,《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2条订明,任何人为另一人提供食物、饮料或娱乐,或偿付用于提供该等食物、饮料或娱乐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以诱使该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即属舞弊行为。

廉署发言人强调,在选举中向他人提供茶点及娱乐属舞弊行为是严重罪行。

2018年3月11日举行的香港立法会补选,港岛区共四人参选,包括陈家珮、伍廸希、区诺轩及任亮宪,最终区诺轩当选。

现年59岁的黄耀明出道40年,是乐队“达明一派”主唱,近年热心政治,支持香港民主派,他在2014年声援雨伞运动,2019年多次出席反修例示威,他的歌曲在中国内地被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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